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届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届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第九条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第十条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第十一条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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