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本文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支配,滥用,地位,禁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本文简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本文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除、限制竞争。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限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实力的市场地位。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解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第四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值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接着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运用其必需设施。在认定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立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靠程度、该经营者供应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第五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值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第六条禁止具有市场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值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违反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供应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四)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第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一)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实惠条件;(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修理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值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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