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谢谢。二辩陈词:谢谢主席。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这样无异于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安宁疗护。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适当且有效的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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