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

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的决定》(暂定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区通过各种途径筹集与建设,向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与储备人才供应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第五条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常管理工作。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区组织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国资部门、区物价部门、区建设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区科技部门、区教育部门、区卫生部门、区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在区属国企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维护人才公寓物业。第六条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第八条新建人才公寓以“人才公寓”名义立项,纳入计划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每年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1.每年公开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人才公寓用房。商品房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需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时间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年内,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的位置、户型、套数、面积在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取得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建设及交付标准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确权后将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2.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成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向区认定的人才供应。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企业设置为人才公寓的比例适当增减。(二)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1.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含员工宿舍)占比可不少于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2.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周边及交通便利地区通过划拨土地由政府部门(包括园区管委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公寓,为园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住房支持。3.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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