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5年6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1985年9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六条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乡集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本省境内经营食品的外国商贩),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当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违法者的上级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卫生行政、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各基层卫生院、所,向食品商贩和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卫生法》、《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常督促食品加工、销售人员遵守卫生规章,改善食品加工条件和卫生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办法的施行。第二章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省、昆明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各地区行署、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卫生防疫站是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时,有权向食品加工、销售者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加工、销售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样品检验费的收取,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三章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上市的食品应当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第七条食品的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及时清除污物、垃圾。(二)烹调熟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应当隔离,接触生食品与熟食品的刀、墩、筐、桶等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三)熟肉品、奶制品、豆制品、冷食、散装饮料、酱腌菜、粮食熟制品、糕点、蜜饯、切开的水果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四)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包装材料必须洁净、无毒无害。不得使用书刊、报纸和有毒塑料制品及农药瓶、袋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和容器盛放、包装食品。(五)运输食品的工具必须清洁,严禁将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无外包装的食品,不得接触地面和踩踏,防止污染。(六)食具每次用后应当洗净、消毒(煮沸或药物)。(七)加工和销售各类熟食品、饮料的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必须用手拿取的凉米线、凉卷粉、凉粉、烧饵(饣+夬)等食品,应当将双手洗净后再操作,不得同时直接接触粮票、钞票。(八)食品生产加工用水必须洁净,使用江、河、湖、塘、沟水时,必须净化消毒。制作冷饮和配制佐料的用水,必须使用凉开水。第八条销售畜肉及其制品,必须持有当地兽医检验合格证。第九条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使用范围和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禁止加工、销售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菌、寄生虫的食品及原料;(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三)死的鳝鱼、甲鱼、螃蟹和有毒的蜂蜜、菌类;(四)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肉及其制品;(五)拌(浸)过农药的粮食、油料和被其他化学毒物污染的食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七)包装材料、运输工具污秽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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