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近年来。由于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熟点。但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法治化国家的今天。我国仍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必然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应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扣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DF411文献标识码:A:1008-2972(2009)02-0096-05“三聚氰胺”,普通人不知晓的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三鹿奶粉”,普通人都知道的一个国家免检奶粉名牌,已导致数名儿童死亡,数万名儿童患结石病住院治疗。2008年6月28日,甘肃兰州解放军第一医院收到第一例婴儿患“肾结石”的病例。9月10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奶粉质量合格。9月11日,质检总局介入调查,卫生部高度怀疑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同日晚,三鹿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三鹿集团公司决定立即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质检总局9月18日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在构建法治中国的今天,随着“苏丹红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等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这是我国法规中第一次出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直接规定。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实施强制召回之先河。2004年3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正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一项内容得以正式确立。此后在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公布并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最近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就此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可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不断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尽管这一系列条例、规定及办法的实施对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局限性却不容忽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因受地域限制只适用于上海市,而且对于如何告知消费者,对于评价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其全部义务没有完备的评价标准,对于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做出全面的规定。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树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同时前两者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汽车或食品,其他缺陷产品则排除在外;后者则规定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所以并不能普遍性地解决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而召回制度不仅适用于汽车、食品等,而且适用于药品等一切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危害公众安全的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二、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我们要构建一个对各行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除了以上所述的法律上的缺位外,学界认为还存在其他诸多障碍。1.观念障碍。国内有一些业内人士对我国现阶段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持怀疑和反对态度,认为目前国内产品生产的整体技术水平、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与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要求相差甚远。此外,担心如果实行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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