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0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为切实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或小型设施)和配套管网、中途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条市住建局是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及考核。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于每月5日前向市府办、当地政府、住建局、财政局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通报,并作为相关部门核付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依据之一。第四条各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镇必须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协调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发改、财政、规划、水利、农林、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营、稳定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满足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同时必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新建、改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各运营单位应明确专职环保协管员,统一佩戴由市环保局监制的环保协管员标识,协助日常环保监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应急闸(阀),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应急电源以确保正常运行。新建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双回路电源。第八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市住建局监测系统联网。设计规模日处理量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中控系统,可随机查阅运行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图,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作为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联网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设施运营单位免费提供各类指标数据原始数据的通讯接口或协议。第九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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