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2-12-1411:32: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第二章并网管理第五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申请并网的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并网。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自备电厂并网申请及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初审意见;(二)自备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报告;(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查意见;(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其他项目相关资料。第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备电厂并网前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电网企业负责自备电厂并网前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并网审查意见。自备电厂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监督报告等并网相关技术资料。第九条电网企业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电力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如停止发电,应向电网企业报告;停止发电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须再度启动要求并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十一条自备电厂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措施等均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的相关规程、规定要求。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电压曲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自备电厂应按照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次日企业用电负荷计划曲线、自备电厂发电负荷计划曲线。第十四条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第十五条自备电厂在下列情况下,依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定的调峰容量标准和要求参与电网调峰:(一)因电网线路检修需要或事故情况下危及电网安全时;(二)冬季供热期低谷时段,运行公用机组调峰能力难以满足电网供需平衡时;(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接纳可再生能源规定应承担的部分。第十六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按照自备电厂的机组类型组织核定机组调峰容量,作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依据。第十七条自备电厂应按照所属电网企业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它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第十八条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应及时向自备电厂通报与自备电厂有关的电网事故情况,自备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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