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本厅作为被申请人由申请人申请上级复议机关处理或者由本厅作为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本厅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第四条厅政策法规处为本厅法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厅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或参与因本处室、单位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工作。第五条厅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按照公文承办程序进行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示。如厅领导不在,应先行复印通知厅政策法规处。有关处室、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的法律文书后,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在第一吋间交厅办公室。第六条厅政策法规处收到批转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处室、单位职责确定承办处室、单位,并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责任单位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建议,报厅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同志批准后,指定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第七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主要工作包括:向复议机关(中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应诉答辩状,组织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第八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办理本厅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本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厅政策法规处向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本厅作为行政复议被中请人案件,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第九条厅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本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办理本厅行政应诉案件:(1)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原告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2)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因本处室、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本厅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第十条本厅严格贯彻执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对由于处室、单位具体业务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厅领导委托,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应诉。(二)有下列情形的,由业务处室、单位主管厅领导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1)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2)对确认排放污染物总量、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交易数额不服的;(3)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4)由于我厅具体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损害),提出行政(民事)赔偿的;(5)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6)其他应当共同出庭的情形。(三)对于上级行政机关明确指定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厅主要负责同志出庭的,厅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一)按时出庭;(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四)尊重其他当事人;(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第十二条本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中择优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协助本厅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对法律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业绩考评,作为下一年度续聘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第十三条本厅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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