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假设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标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那么。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方案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第十六条以下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方法处理。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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