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理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第三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我县辖区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县工商、物价、公安、税务、交通、建设、城管、文体、卫生、统计、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旅游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第五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和“政府控制、高度集中”的原则,由县规划部门和县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辖区内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办重点旅游项目,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全县总体规划,应当征得县规划部门和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全县旅游参观游览点的分等定级和审定、推介精品游览线(点)工作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景区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共同进行精品游览线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旅行社管理第八条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填写《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报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备开办条件者,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获准后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办经营旅游业务。其中申请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旅游局复审后上报省旅游局同意,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申请开办第三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旅游局复审,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九条禁止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违者将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其无证经营所得。未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地的旅游机构不得在本辖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第十条县辖区内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导游管理暂行规定》,在其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越权经营。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理县旅游行业经营许可证》。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旅游规定的经营设备;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5.安全、卫生设施符合旅游行业的规定;6.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7.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第十二条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的管理人员应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接待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旅行社办理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公开对外报价,允许在物价部门制定的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内上下浮动,不得随意削价竞争或高价宰客。第十五条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应使用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要求,在安排游程时首先安排精品线路。第十六条旅行社所接待的旅行团应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境外客人应安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星级酒店餐宿和定点接待单位购物、娱乐和乘坐旅游交通工具,禁止擅自将境外客人(和旅行社团)带到非定点单位,违者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理县旅游行业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先到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到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后,应主动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经确认为有效投诉的,应接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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