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另行实施。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疆区税务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七条纳税信用级别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纳税信用评价组织第八条新疆区税务局负责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和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新疆区税务局直属局所属各单位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地(州、市)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价工作,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评价、报备与管理。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方案管理和信息采集第十条评价方案管理是对已经建立的纳税信用评价方案进行管理,同时可以新增纳税信用评价方案。纳税信用评价方案是用于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任务,包括确定评价指标,确定纳税人信息采集范围,确定评价纳税人范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对系统纳税人基本信息、指标信息等进行采集,同时需要对部分评价指标信息进行人工细分。用于调整重复纳税人是否参评、录入和维护不能从税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信息。(一)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按月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按月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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