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第五条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省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省级储备库,确有需要的可委托有关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对承担省级救灾物资承(代)储任务的单位,省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六条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人员较多的市、县(市、区)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省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各地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第二章购置管理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购置和储备,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第八条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粮食物资部门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协议储备。第九条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物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3〕108号)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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