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北州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北州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4〕57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海北州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日海北州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州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及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城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发展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相关工作。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文书;(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第八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二)申请时在当地工作3年以上;(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可,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五)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二)在海北州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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