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第四条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林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县级以上地方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第二章认养范围、形式与程序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分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二)权属不明确的;(三)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四)因交通、地势及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五)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的情形的第七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第八条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第九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有意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第十条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000元/年。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500元/年。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6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500元/年。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200元/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第十一条古树名木认养遵循以下程序:(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认养方)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县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第十二条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第三章认养的权利与义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第十四条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五条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认证任务。第十六条被认养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对认养对象采取复壮、救助、保护等措施。第十七条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第十八条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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