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评审经费管理办法-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资质认定评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科学、严谨、公正、有效,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及评审人员的职业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资质认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审专项经费是指涉及质监、交通、建筑、环保、卫生、农业、科技、教育、地质、公安、司法等行业技术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报酬(不含食宿、交通费用)以及省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监管部门(含省本级)对设区市行政许可监管部门所下达的监督评审任务、飞行检查所聘请的专家评审工作报酬。第三条、技术评审专家是指各行业技术机构经省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监管部门资格认可的评审人员(有效资格),行政单位公职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任何报酬。第四条、评审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资金来源是由省级(省局)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追加)以及依据国家相关收费项目、标准向被评审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性回拨经费组成。第五条、评审专项经费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合法、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内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评审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资金发放、下拨、使用、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财经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六条、省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评审计划对评审专项资金需求提出申请,经省局计财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党组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评审经费由省局下达预算支出指标,评审经费的预算、决算、审核、报销、拨付由省局二级预算单位(省局办公室)具体实施,省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提供合法原始资料和报销凭证。第七条、专家评审经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实名领取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不付现金,采用工资发放模式,一律通过银行划转至领取人银行卡(统一使用工商银行卡),银行卡必须与本领取人相符。通过评审经费的落实到位,改变原有的取酬渠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使之能真正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审人员的责任心和公正性,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发放名册由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受理通知(评审任务通知书)资质认定申请书,评审报告负责进行编制,以评审组为单元进行汇总编制,原则上两个月编报一次(评审任务集中时可以适当缩短),发放名册需提交处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附相关材料再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其发放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财务制度要求补全支付凭证和履行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最终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第九条、严肃财经纪律,评审经费的申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有效,不得虚报冒领,虚构人员、虚构任务、以少充多,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按党纪、政纪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条、评审经费发放标准原则上以评审任务和工作量来制定,先评审后发放,评审组成员由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安排确认,一般为三人(可视情增减)评审组长每人每天(实际工作日)400元,评审组员每人每天(实际工作日)300元,一般评审任务两天内(视申请项目增减)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报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如遇标准调整按省局通知执行。第十一条、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部门和省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评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评审专项资金支出指标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坚决杜绝挤占、克扣、截留、套取评审专项资金的行为,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评审专项资金的划转和下拨,不得将评审专项资金挪用或作一般性支出。第十二条、为保证科学、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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