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2年3月6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二、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年5月16日,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和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责任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同时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2008年6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上述涉案国驻华大使馆。(三)立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于2008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通知了上述涉案国驻华使馆。(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六)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5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七)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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