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第九条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第十条档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整理。第十一条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则编制档号。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为永久、2为60年、3为30年)—顺序号(一般为5位数)。如:2016年永久保管的第1号案卷档号表述为:SS-2016-1-00001。第十二条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第十三条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应当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库房保管诉讼档案。库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面积要与现有档案数量及增量相适应。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宜设在建筑物顶层或者地下室。库房要保持恒温恒湿,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变化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物品。库房周边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第十六条档案库房、阅览室、数字化处理室、办公室和机房等应当分开设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装具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档案管理基本需要。第十八条诉讼档案应当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第十九条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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