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于20xx年4月19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政令56号公布,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沈阳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第三条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加的原则。第六条鼓舞单位和个人采纳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七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嘉奖。第九条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市场摊区产生的垃---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第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需自备垃圾容器。第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缘由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需根据"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需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一)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第十三条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第十四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便投放。第十五条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费标准。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急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第十七条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方案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第十八条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第十九条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应当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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