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04-7-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六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应与房产测绘单位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施测房产坐落;(三)施测目的及要求;(四)测绘依据;(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的交付条件及期限;(六)费用支付标准及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异议处理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单位或房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第八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九条房产测绘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并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委托测绘协议或合同;测绘目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数等房产调查的内容;项目规模;作业内容等。(二)测算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及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建房资料、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图等。(三)作业方法:作业器具;特殊部位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明;测量方法及房产调查方法;功能区的确定、共有建筑面积的构成及分摊方法的认定;分户用房界线的确定;面积计算及绘图方法。(四)测绘成果:测绘图纸及数据。(五)质量检查。(六)其他说明。第十条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测绘面积计算结果、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摊方法认定、共有建筑面积位置平面图等,接受购房人监督。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房产测绘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3至5人的方式组成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鉴定。受聘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测绘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房产测绘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含3年);(二)主持完成房产测绘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三)在房产测绘单位执业;(四)无违法或违反测绘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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