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计算的规定

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计算的规定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间,后者为指定期间。本法规定期间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到及时、准确、合法地处理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其次,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拘代侦、以捕代罚、久押不决等违法现象发生。再次,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免遭讼累最后,有利于加强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就不能保障及时迅速处理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因此,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期间,是维护法律严肃性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条件。一、期间的计算单位本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至于年、分钟等其他时间计算单位不是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二、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9时被逮捕,那么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期间,从10时开始计算,到次日9时完了即10时整届满。如果期间的开始遇到的有分钟的情况,由于期间中没有“分钟”的计算单位,只能以“时”计算,例如犯罪嫌疑人于9时15分被逮捕,那么开始的时为9时,下一时为10时,即期间从10时算起,不能以9时25分至10时25分为开始时,从10时25分以后计算期间。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例如,某被告人是在8月10日10时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它的上诉期间从8月11日开始计算,向后数10日,到8月20日完了届满。以月为计算期限单位的,如何计算,本条未作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3款之规定,h“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亦即,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期限届满月。例如:1月15日收案,一个月的审理期限的届满日应为到期月2月的对日,即2月15日,如1月31日收案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因到期月2月无31日的对日,应以2月的月末日,即2月28日为届满日。如果以月为单位的,而不以整月计算的,应确定30天为一整月。例如第一审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半个月的审理期限,这里的半个月就是15天,而不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三、期间计算中特殊情况的处理1.节假日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及时进行,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例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者当事人上诉的届满之日是10月1日,应顺延至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在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2.路途时间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地如果距离司法机关比较远,则路途上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法定期间中予以扣除,同时也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例如从外地捕人归案,路途上需要二天的时间,就不能要求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以及将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应当将用在路途上的两天时间扣除。当然,在计算逮捕羁押期限时,仍要包括这两天在内。此外,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里予以扣除。3.交邮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以当地交邮局盖印邮戳的时间为标准,而不能以邮件到达的时间为标准。换言之,在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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