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本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行政审批机关(含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和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第四条《目录》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调整,应当依据本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目录》事项的增加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增加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上级政府委托或下放本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因实际工作需要恢复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形。《目录》事项的取消是指完全或部分取消《目录》中特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形。《目录》事项的调整是指《目录》中特定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机关实施,或者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一个部门实施,或者需要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时对《目录》的调整。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的管理,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发布信息、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察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第六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本级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调整的动态管理。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应包含审批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文书格式文本、联系方式、裁量标准、办理地点、咨询方式、监督方式等要素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实施机关。第八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新设立或上级行政机关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有关审批事项旋行前20日内,向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将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管理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批事项的相关设立依据;(二)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三)实施审批事项合理性及必要性的材料;(四)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第九条目录管理机构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实施必要的,应当书面回复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的,依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公布(涉密事项除外)。第十条经同意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信息录入目录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该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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