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2014年4月24日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第六条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第八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机动车销售者代办非机动车登记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第十二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合格证明无效、被涂改或者与非机动车不符的;(二)未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虽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但非机动车实际技术数据与公布的数据不符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非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五)非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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