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兼评北京市信访条例中以自杀相威胁之规定

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兼评《北京市信访条例》中“以自杀相威胁”之规定关键词:妨害公务罪/威胁/认定/评析内容提要: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准确理解“威胁”一词极其重要。刑法界对“威胁”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对本罪的对象进行告发是否本罪的威胁?警告、命令是否本罪的威胁?以自杀相威胁是否此处的威胁?对威胁的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妨害公务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罪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一方面确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另一方面,对妨碍从事公务者给予法律制裁。刑法是保障法,妨害公务罪的设立无疑为依法从事公务者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同时确保依法行政。而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对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有所欠缺。①为了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准确定性,有必要研究其客观行为。其中,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的理解是较为复杂的,因而也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今年5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笔者对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的思考。一、妨害公务罪中威胁之讼争威胁,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是指用威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在我国刑法界,对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所谓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周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人员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损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②有论者指出威胁是指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③也有论者指出,威胁是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即以将要实施加害的扬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精神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感,从而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④而且不少人认为这种威胁既可以足口头进行的,也可以是书面发出的;可以是对本罪对象本人发出,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人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家属实施或者是经第三者向本罪对象转告等方法间接进行。还有一种观点更为具体,论者认为,本罪的威胁,包括采用书面的,口头的方法,以进行杀害、伤害、毁容、劫夺财产相胁迫,小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漫骂。如果吵闹、漫骂为人身侮辱性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而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⑤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威胁的内容、方式。笔者认为,威胁,可以是用口头的,或书面的方法以进行伤害、杀害,毁容,毁坏、抢劫财物或以揭发隐私相通告,或者以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公务人员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可以以杀害、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相威胁为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直接对本罪侵害对象本人实施,也可以通过公务人员家属或第三人对威胁的内容进行转告。妨害公务罪的“威胁”内容不应包括对其亲友实施的威胁。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本罪之对象仅限于四种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列为本罪犯罪对象,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次,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妨害公务罪的妨害行为是通过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体现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尽管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密,但是这些人员的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应执行的公务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对这些人施加威胁或暴力会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情绪、精神产生负面影响,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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