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线内生态原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四、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对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管理部门应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应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居住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不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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