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概况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栏目名:浙江法规新闻来源:新闻作者:新闻阅读:3418次发布时间:2012-2-278:34:0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甬政发〔2011〕140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第三条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第五条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第八条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三)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四)负责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建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定期举办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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