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将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简称国IV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IV标准。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IV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五、本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网点最迟于2011年6月30日前供应满足国IV标准要求的清洁燃油。自全面供油之日起,全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车辆。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六、本通告所称国IV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七、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vecc-mep.org)查询达到国IV标准的车型。八、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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