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刷、清洗。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第十四条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第十五条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第十六条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用字规范;店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店外打牌下棋;严禁设置摊外摊、店外店;严禁用高分贝喇叭招揽生意。第十七条严禁在镇区主街道经营建材加工、丧葬用品、废品收购、汽车机械维修与清洗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道路的行业。第十八条临街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五包》(即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容整洁美观。第三章集镇道路及人行道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九条集镇所有道路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凡有破损、坑洼的道路由集镇办及时修整。第二十条禁止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经营任何物品和乱搭乱建,早夜市应按规定办理证照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行营业。第二十一条不得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维修、清洗车辆及进行电气焊、割、加工、拌水泥等作业。第二十二条不得向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乱泼污水、污油。第二十三条不得损坏路面,各种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集镇道路上行驶、停放。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集镇道路和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镇政府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挖掘结束后要按道路原貌标准进行填埋恢复,并经集镇办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在破路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阻碍交通,污染路面。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运输渣土沙石等易撒易漏物品必须按照集镇办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到指定场地弃置。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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