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化工部国家环保

关于防治辂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化工部、国家环保局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鎔化合物行业的环境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辂化合物生产,防止鎔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辂化合物生产企业的设计、建设、生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发展鎔化合物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实现大型化、集中化、污染治理规范化。第四条严禁建设年生产规模七千吨以下的辂化合物生产企业。第五条新建牢各化合物生产企业必须执行以下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报化学工业部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二)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化学工业部预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三)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新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化学工业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严格禁止新建辂化合物生产装置。位于重点城市内的现有辂化合物生产企业,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须经化学工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方可扩大生产。第七条对辂化合物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生产许可证由化学工业部统一核发,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珞化物。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按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第八条鎔化合物年度生产计划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安排下达。非化工主管部门所管辖企业的鎔化合物年度生产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平衡安排下达。第九条对污染严重的现有鎔化合物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鎔化合物生产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加强生产现场环境管理和职工健康监护,消除跑、冒、滴、漏。六价珞的排放不得超过化学工业部下达的污染物流失定额指标。(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粉尘,排放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三)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对含辂废渣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一)对含辂废渣应当综合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采取防雨、防渗、防流失、防飞扬的有控堆放贮存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创造条件进行最终处置或利用。(二)需将副产的含辂芒硝、含辂铝泥、含辂硫酸氢钠以及含鎔废渣转移给外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的,应向运出地和运达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两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本省、自治区、1辖市内的转移,由两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转移由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在运输前,应通知途经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第十二条关、停、并、转前的辂化合物生产企业,必须消除生产现场及渣场的辂污染,含鎔废渣必须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最终处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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