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由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具体备案条件另行发布)。(四)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五)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严把市场质量关,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二)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三)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四)负责并会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第七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第八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评价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第十条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确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名单,南京市、常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镇江市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徐州、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等7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确定本地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制定落实措施和实施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禁现搅拌”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应按所在省辖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同步进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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