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征[2005]481号被转发文件标题: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被转发文件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征管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5-11-0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48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拍卖办法》是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组织落实《拍卖办法》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拍卖办法》。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四、各单位在实施拍卖、变卖措施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按照“拍卖(变卖)流程图”进行操作。五、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印花税零余额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①注释:①此条修改为“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六、《拍卖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3号)即行废止。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②2.委托变卖合同③3.划款通知书4.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④5.拍卖流程图6.变卖流程图7.税务事项通知书⑤---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8.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⑥二ΟΟ五年十一月四日注释:②③④⑤⑥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方: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委托方应于年月日前,通过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受托方应于年月日前拍卖。拍卖地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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