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08年9月1日前结束,2008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wwsxjs。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章申请资质和审批第九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单位成立的批文;(三)与申请质量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第十条检测机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申请多项检测资质,本办法附表中所列要求为各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晋单位所属(股份)检测机构和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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