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大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大庆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第四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税务、价格、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划、建设和管理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节约利用资源、设施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高新技术引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六条【经营原则】公共停车场可以提供经营性服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第七条【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换乘站(点)紧密衔接,形成高效便民的城市停车换乘体系。第九条【规划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情况相适应,并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停车需求及时调整,适时提高配建标准。停车场专项规划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用地保护】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列入全市年度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原则】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相协调,符合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要求。第十三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用或者改作他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第十四条【停车场配建标准】停车场的选址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进行,符合有关城市规划。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场,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第十五条【交通影响评价】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配建1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建设要求和标准】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停车库(场)安全技术要求》(GA/T761-200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GB50067-97)等现行国家标准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标128-2010)等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在出入方便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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