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简称“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归集和共享,提高自贸试验区信用监管服务水平和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归集、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等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本办法所称的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是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归集、共享和开展相关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遵循“公共、公益、公开、共享、便捷”的原则,为试验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用管理平台和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窗口。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管理职责〕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条〔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息目录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等作为识别信息主体的标识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登记类信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资质类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行政处罚、仲裁裁判、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等监管类信息。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公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第七条〔信息归集〕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共享交互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信息使用第八条〔信息查询〕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通过自贸试验区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所查信息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息主体授权;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服务办法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第九条〔信息使用〕行政机关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履行本单位行政职责的实际需要。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财政扶持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产品。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求,应当对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行业、企业和领域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相关领域法人、企业高管的信用状况,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约束惩处。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提供信用服务。第十条〔信息披露〕鼓励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托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发布试验区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名单、信用警示企业名单,保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名单的时效性。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公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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