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穗府办规(202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那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日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完善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方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以下简称省《方法》),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穗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遇突发困难,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市、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审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区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区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加强监督指导。区财政部门应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那么上只增不减。市本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下拨本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倾斜。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以及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均按省《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1个月内,符合上述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第六条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向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应按照省《方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至少一种在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他有效居住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省《方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其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住院照料支出凭据(单据);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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