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临时性、季节性采挖、销售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购买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扣缴,交征收管理部门。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办法: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算;采矿权人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算。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20%计算。采矿权人自行加工使用原矿的,按原矿计算销售收入;经选矿后加工使用的,按精矿计算销售收入。原矿、精矿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资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已核定开采回采率并可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上述公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者难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加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数确定为1。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包括代缴人,下同)向管辖的征收部门缴纳。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申报表一式2份,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1份。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核定的金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经征收部门审核后,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者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办理缴库手续。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了后30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结清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5∶5。省所得部分与市、地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及黔江地区的分成比例为1.5∶8.5。市、地、州所得部分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但市、地、州所得部分不得超过30%。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具备《资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由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征收部门一式4份;征收部分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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