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号2002年5月30日)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无房职工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三、住房达标职工按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四、职工住房面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其他形式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已购公有住房内部调换等情况。五、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现住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价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八、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单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职工尚未办理承租手续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九、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的认定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复婚的夫妻住房面积双方合并计算,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退回(由离婚职工与单位签订婚变后住房情况协议书,存入职工住房档案)。十一、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认定(一)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的按证标示数据核定面积。(二)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个人出资部分已办理公产证的,将按当时交款原始收据计算面积。如交款收据上没有标明个人占有面积的,可依据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时扣除。(四)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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