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0809;5;貝,!::〔135]【字体:小大】宁建发(201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木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和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配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批工作;按照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依据“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方针,统筹规划,防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供大于求、恶性竞争局面发生,造成社会和企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与市场规范的规划、政策以及项冃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用的监督管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实行审批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由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企业供应。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积极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的有关规定,2012年5月1日后,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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