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深圳市物业管理信誉信息公开暂行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信誉体系,构筑老实守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其次款、《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转发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其次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以下简称信誉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誉信息的公开:〔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二〕在本市从业的物业管理工程负责人;〔三〕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四〕业主监事会及其监事;〔五〕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六〕本市物业管理工程的业主;〔七〕其他应纳入信誉信息公开的相关主体。本市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地注册分公司的,其信誉信息公开参照本方法执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信誉主体在物业管理效劳相关活动中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否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和商定等方面的客观信息。信誉信息公开是指深圳市住房和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立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按层级向物业管理工程、社会公众公布物业管理信誉信息,并承受各方的查询和监视。第四条〔信誉信息内容〕信誉信息包括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誉信息采纳名目管理。信誉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以下数据应当纳入信誉名目:〔一〕信誉主体根本状况;〔二〕物业管理工程根本状况;〔三〕行政答应、行政惩罚、行政强迫、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嘉奖等行政行为中反映的信誉情况信息;〔四〕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文本中反映的信誉情况信息;〔五〕物业管理活动中履约状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内容依据附录《物业管理主体信誉信息公开名目》执行。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市住房建立部门在物业管理信誉信息公开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信息平台中设立物业管理信誉信息公开板块;〔二〕负责物业管理信誉信息按层级公开;〔三〕建立与本市其他机构信誉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誉信息公开工作的宣扬与培训。〔五〕制定并更新信誉信息公开名目,指导监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立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住房建立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信誉信息的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集、审核和管理,做好本辖区内信誉信息公开的宣扬和培训。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和管理在履行辖区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管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把握的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的信誉信息。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供应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类信誉信息。市、区住房建立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托付信誉效劳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管理原那么〕信誉信息公开应当根据社会信誉体系建立和改革进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平安、准时、精确的原那么,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隐秘,不得侵害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第七条〔信誉信息归集〕信誉信息归集人和归集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归集单位〕通过以下途径归集信誉信息:〔一〕信誉主体通过信息平台办理行政审批、物业管理工程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各类事项时供应;〔二〕市、区住房建立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产生;〔三〕司法、仲裁、相关行政机关或信誉效劳机构等部门移交;〔四〕信誉主体自行申报并经肯定程序审核后采纳。第八条〔信息归集原那么及要求〕信誉信息供应人及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信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有效期限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息。信息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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