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海淀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组织申报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海淀区辖区范围内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监管和验收等工作督促协调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第四条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二)承担各级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四)为培育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做好储备。第三章申报和审理第五条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的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向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公开征集项目。第六条申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本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四)提出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第七条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参见《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必要时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查通过后将符合要求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论证后,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分析后,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备案(核准)管理。项目申报前,申报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在市级评审过程中,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申报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办理备案(核准)。第四章评价第十一条市工程实验室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批复的市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于评价当年3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区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参见《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资金补助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定向使用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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