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建委系统待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13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委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待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市建委对协会的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支持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四条市建委是本系统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协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三)负责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四)负责协会人事、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协会对外交往、对外宣传及重要研讨活动的监督管理;(六)监督指导协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八)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协会的性质和职能作用第五条协会是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由同业会员组成,按行业设立,实行“一业一会”制;协会内部可按业内专业和服务功能设立专业委员会。协会应积极吸收同业中非公有制和在京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入会。第六条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协会的具体职能,由各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协会实际,在《章程》中予以确定。第三章协会的培育与发展管理第七条协会要依据政策法规和规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建委还应根据协会健康发展的需要,适时对协会布局结构和职能配置进行调整(包括充实、合并、重组或撤销),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以为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第八条市建委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京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市建委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具备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条件的相关协会。第九条市建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加强与相关协会的信息沟通、业务指导和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十条市建委委托协会承担的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协会相就的经费等支持。第十一条市建委定期组织召开协会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通报市建委年度工作安排和重大工作部署,听取协会有关行业发展和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年检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依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定程序办理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法定登记备案事项及其变更、终止等事项,须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市建委应在接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签复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四条协会参加年检,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报送有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第五章协会的党建工作第十五条协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有关规定,在市建委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协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支持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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