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川办发[2003]13号发布日期:2003-4-11执行日期:2003-4-11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九条在四川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第十条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省重大建设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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