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发文稿)讲解

附件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261号),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含工业区块和产业集聚区)产业能级提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中长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生态(产业)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产业生态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分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通过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创建,推动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及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聚集区域、大型工业企业创建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成立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科技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审核、建设验收、命名和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创建市级生态工业园区是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先决条件,领导小组根据各园区的基础条件和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国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第二章申报创建第六条园区申报创建的基本条件:(一)建设单位得到区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需符合市商委的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符合市科委的相关管理要求,其他类型园区需符合市经信委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绿化率不低于20%。(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五)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率达到40%以上。(六)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园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到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要求。第七条达到第六条规定的申报创建基本条件后,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可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础条件、基本思路、预期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创建特色等。(二)提交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三)提交园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或合同书。(五)环境绩效证明材料。由区级环保部门出具满足创建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在园区及入驻企业中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园区及入驻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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