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省货运市场的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和在我省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货运车辆。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章驻点经营登记第四条驻点经营登记需递交下列材料:(一)驻点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1.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2.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驻点期内缴纳规费证明。(二)驻点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6-2.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3.与驻点车辆数、期限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证明;4.与我省货主签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合同;5.驻点期内缴纳规费证明。第五条驻点经营登记,应向驻点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受理部门应现场核发《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后立即退回。办理连续驻点手续的,可凭上一周期核发的登记凭证(危险货物运输需在运输资质证件有效期限内)换发新证。第六条已核发《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的外省(市)货运车辆,应按我省同类型车辆标准缴纳涉及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费。对已在注册地缴纳的规费低于我省同类型车辆的,应在驻点地公路稽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补交相应的差额。第七条受理驻点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附件3),经车籍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核发《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7-第八条《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是外省(市)车辆在浙江省驻点运输的凭证,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第九条驻点经营申请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驻点车辆规费缴纳程序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第十条承运危险货物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二)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三)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四)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第十一条承运危险货物备案,应当在承运前5日内向起运地县级以上(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齐全、并按第十二条规定核查确认有效后,受理部门现场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附件5);-8-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确认无效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后立即退回相关材料。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有效期限内,可凭上一趟(次)的备案凭证换发新证。第十二条受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经车籍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后方可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是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渐江省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凭证,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第十三条《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按趟计算,单次有效。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同一起讫点连续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时,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适当延长《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因运输生产需要,不在同一起讫点、不是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或有效时间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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