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同名29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6日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地方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第六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要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八条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生产性质,确定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使用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征召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劳务派遣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征召,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四)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五)接受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六)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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