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1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原则]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第五条[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意外人身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三)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五)民政部门认定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第六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意外人身伤害,造成死亡或者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受伤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二)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三)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包括以下30个病种: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一次性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金额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自负医疗费用5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赔偿的,根据受害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五)其他需要救助的,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七条[临时救助延续]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再次出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的情况,可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违规违纪造成自身伤害或导致家庭困难的;(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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