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xx地理标志产品,规范xx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xx的质量和特色,促进xx的生产、经营,提高xx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是指在xx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生产的具有xx特征、品质,符合xx产品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的磨盘柿。其它产区生产的磨盘柿不得称之为xx。第四条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11号公告为准,即:房山区十渡镇、张坊镇、大石窝镇、长沟镇、韩村河镇、周口店镇、城关街道办事处、阎村镇、青龙湖镇、河北镇、佛子庄乡1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2-在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以外生产的磨盘柿,不得使用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五条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使用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程序申请,经审核、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注册登记的,不得使用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禁止伪造、冒用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生产的xx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七条区质监局是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质监局做好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区政府成立“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区农委、区质监局、区林业局、区林果科技服务中心和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协调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下设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理标志保护办)和xx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理标志管理办)。区地理标志保护办设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区质监局,负责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地理标志管理办设在区林果科技服务中心,负责xx生产、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3-第九条区质监局作为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二)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xx》标准和质量技术要求;(三)受理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登记注册;(四)负责对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产品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依法对xx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1.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xx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2.不符合xx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xx地理标志名称的;3.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xx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六)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4----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区林果科技服务中心作为xx地里标志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对xx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自查;(二)协助区质监局做好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三)受理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上报区质监局;(四)为xx的生产种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第十一条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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