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亮化建设,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灯光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对商业街、旅游景区、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灯光亮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市灯光亮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化工作。第五条城市灯光亮化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元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二章灯光亮化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下列部位必须进行亮化建设:(一)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具体为: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绣街、龙警路、文化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政府广场、市委广场、站前广场、体育休闲广场、连山广场、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泰康桥、龙港桥、玉皇桥、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二)主次干道以外街路7层以上的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三)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档。(四)其他需要设置灯光亮化的部位。第三章灯光亮化设置与维护管理第七条城市灯光亮化应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广告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第八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坚持谁设置谁维护、谁运营谁出资的原则。(一)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按照市政府划定的范围和市政府明确的责任主体设置与维护。(二)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住宅楼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三)沿街两侧商服门点经营性的广告、牌匾亮化、装饰性灯光设施由商业门点经营户负责设置与维护。(四)路灯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六)政府各部门办公建筑及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资金由市、区财政负责,其他谁设置、谁维护、谁出资。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包括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现有建(构)筑物,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第十一条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亮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新型现代光源,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避免混淆。第十三条城市灯光以黄白颜色为主。办公楼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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