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附件7: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向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指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的督导评估机构对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的制度。第四条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级成督导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负责所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培训学校的信誉等级。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督导评估标准;(二)指导市(省管县)督导评估工作;(三)组织督导评估员培训;(四)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第六条督导评估机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督导评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任:(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且有五年以上职业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四)身体分健康。第七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检查评估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培训质量等。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按《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执行。第八条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一)培训机构自测自评;(二)评估组对培训机构检查评估;(三)公布评估结果。第九条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测自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测定分数,向批准机关写出自测自评的书面报告。第十条市(省管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组织督导评估员对所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现场察看、查证资料、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汇报和教职员工、培训学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反映;看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条件、教学管理和教职员工素质等基本情况;查各种资料和档案数据;分析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督导评估组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交被督导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要根据评估组的意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被评估机构定为不合格、合格(A级)、良好(AA级)和先进(或示范)(AAA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组织评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评估情况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批准机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积极支持、配合督导评估员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第十五条督导评估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取消督导员资格,并视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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