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实习基地第五条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第六条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10人(包括10人)以上;2、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3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3、有3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4、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包括5年)执业经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个别边远地区执行上述第3项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律师离开所在的律师实习基地后,其实习指导资格自然取消。第八条律师实习基地应把实习人员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习人员可以提前中止其实习,由实习基地收回《律师实习证》并上交发证机关。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被中止实习的,律师协会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申请实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实习基地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实习保证金、实习指导费等。实习基地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业绩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或工资,发放标准由各实习基地自行确定。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可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业务,但不得以本人的名义签署聘用律师协议或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出庭和办案,也不得以其他任何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律师业务。第十一条实习基地每年五月接收实习人员,同时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第十二条律师实习基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取消实习基地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不认真执行实习指导计划,向实习人员擅自收取费用的;2、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3、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4、已不具备律师实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第十三条律师实习基地的牌匾和实习指导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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